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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征地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陈**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地批复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其系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象峰村村民,2013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3)50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四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起诉人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超越其职权,已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13)50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四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13)508号批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因此,该征地批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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