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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闽侯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诉闽侯县公安局履行刑事侦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被上诉人闽侯县公安局的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曾**、郑**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10月22日,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刑事侦查职责,原告对本案诉请事项享有诉权,其起诉没有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虽然被告对原告反映的发生在英国的绑架案和谋杀案不具有刑事管辖权,原告要求其履行职责没有依据,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但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事项没有给予适当形式的答复确有不妥。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3年4月,上诉人到英国伦敦,2005年12月16日生育女儿陈*。在伦敦居住生活时,吴**经常潜入我的住处偷盗财物,上诉人的亲戚林**上诉人说了一些公道话,被吴**胞史吴*贵听见,怀恨在心。2005年2月初,吴*贵伙同吴**和绰号“二肠”的人谋杀了林**。林**被谋杀后,我到英国皇宫门口告状,要求将杀人凶手绳之以法,引起英国伦敦PECK警察局一名警察的不满。其于2008年12月2日指使8个人将当时年仅3周岁的女儿绑架,至今女儿未被释放。上述两个案件是重大刑事案件。上诉人2011年回国后立即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但三年多时间均没有立案。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履行立案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闽侯县公安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反映的发生在英国的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是否立案侦查,应属于被上诉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责。上诉人认为林**在英国被谋杀及女儿被绑架,要求被上诉人立案侦查,被上诉人对此所作出的处理只能是受《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刑事侦查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关于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刑事立案职责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林**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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