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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诉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刘**诉称,其依据闽建信复查(2015)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指明的救济途径,于2015年2月28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递交了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福建省人民政府收到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后,没有按照《**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复核,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的方式告诉起诉人。起诉人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剥夺了起诉人依法信访的权利,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未按照《**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的诉请是请求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未按照《**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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