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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东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清贤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东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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