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陈**与福州市**楼分局、福州**容管理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陈**诉被告福州市**楼分局、福州**容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福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七个半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陈**诉称,原告系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村村民,在此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0月29日,原告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原告通过调查取证,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作出的《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编号为14122)得知,该强拆行为为被告实施。原告2014年7月17日收到的福州市**楼分局《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中了解到,被告在强拆行为中没有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也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相关催告文书,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原告认为,被告强拆原告房屋,实体及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2013年10月29日对原告房屋强拆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起诉时提交如下证据:1、针对陈**和林**的《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告知单》,证明三被告联手实施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2、2014年7月17日收到的福州市**楼分局《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证明福州市**楼分局在拆除原告房屋之前未进行任何法定程序;3、1986年陈**房屋航拍图,证明陈**房屋1981年已经建好;4、2002年林**房屋航拍图,证明林**房屋的位置。于2015年2月11日当庭提交如下证据:5、鱼塘承包合同2份、收款票据、乳牛生产协会会员证,证明原告具有诉权;6、(2014)××行再终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告具有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陈**主张有房屋被三被告违法拆除,但提交的航拍图、被拆除的现场废墟照片及鱼塘承包合同等证据均无法体现被拆除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不能证明原告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不能证明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综上,原告不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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