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清贤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梁*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吕**等与福州市监察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幸**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幸**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幸**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东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