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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重新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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