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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吕**等与福州市监察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15人诉被告福州市监察局不履行查处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拆迁安置房“桂湖苑”项目地块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等15人诉称,原告系晋安**湖山村、湖中村、垅头村的村民,在当地有合法的房屋及承包土地。2014年9月21日,原告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被告申请查处违法建设“桂湖苑”的项目。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至今未对违法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原告作为世居于此的村民,部分原告的合法房屋因为相关部门违法征收房屋、土地导致原告的房屋受到相关部门违法强拆,目的就是违法的促进违法的征收进展(相关部门在此地征收房屋及土地,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原告等大部分村民对征收事项没有知情权、话语权、表决权等,仅仅是被迫参与权)。2015年4月10日,原告通过快递的形式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4月27日,原告收到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不(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不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查处的个人是指该违法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由于该项目的业主或者主管是政府部门,如果相关领导故意进行违章建设,其中必存在贪污、腐败、造假、损害百姓等事项。被告具备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查处违章建筑“桂湖苑”项目可能会涉及部分身边的同志,被告才不履行职责。故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拆迁安置房“桂湖苑”项目地块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追究其未履行查处职责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依法拆除违规建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土地证明复印件;2、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榕发改公开(2014)25号及附件复印件;3、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014年072号及附件复印件;4、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014年059号复印件;5、《福州**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014)028号复印件;6、《查处违规建设的申请》、快递单复印件;7、向福州市人民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快递单复印件;8、榕政行复不(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被告作为监察机关,不具有查处违法建设及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且监察行为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行为,其实施与否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之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等15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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