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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限公司与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榕公消验字(2013)第012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66号,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辖区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福州**民法院管辖。被告于2015年5月5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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