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因诉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汉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由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红星农场征地补偿款和其他内容。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告应主动公开包括农村征地费和分配补偿费数额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红星农场领导伪造政府假征地协议书、征地补偿款文件,前后领导对征地一律采取暗箱操作,对所有项目和资料原告曾写材料到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农场领导。原告曾一直上访并要求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办向原告出具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后,要求原告向福**土局申请信息公开,这明显欺骗原告。

原告林**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开信息:1、征地时间协议书透明度和征地面积多少和补偿款分配到位多少;2、征地资料等内容应全部公开;3、原告要求福州**民法院责令被告依法定期限公开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答辩人递交《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有关红星农场征地补偿款。经审查,原告要求公开的是征地补偿款和补偿费的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该类信息公开均由福州**源局制作。2014年1月16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14年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部门制作,建议原告向福州**源局提出申请。答辩人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014年1月26日,答辩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邮寄送达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3、特快专递查询单。

原告林**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关于留用地政府规定及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2、榕政综(2013)3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3、榕政地(2009)15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土地发展中心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5、关于林**等同志报告的问题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福建**委会信访回执单、信访材料、邮件邮单;6、征地协议书及农场部分村民的签字。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合法法、客观性及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告林**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未提交原件且与本案的信息公开不具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月19日,林**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红星农场征地款和补偿费相关信息。

2014年1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林**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受理了林**的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1月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林**出具2014年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内容为:经查,林**申请的信息“红星农场征地款和补偿费”非本部门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中确定的“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建议林**向福**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2014年1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送达给林**。

在2014年5月16日本院对林**所作的《调查笔录》中,林**表示“红星农场征地款和补偿费由福州**源局、福州**展中心、福州市**)总公司制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林**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红星农场征地款和补偿费相关信息,福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确定林**申请的信息非其制作(林**表示“红星农场征地款和补偿费由福州**源局、福州**展中心、福州市**)总公司制作”),故福州市人民政府向林**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建议林**向福州**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无不当。林**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林**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上述信息,本院不予采纳。

福州市人民政府收到林**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向林**出具受理回执、制作申请办理告知书、送达告知书,程序合法。

林**认为红星农场领导伪造政府假征地协议书、征地补偿款文件等,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畴。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