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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27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福州**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曾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2015年1月29日就本案被诉的榕房许*(2010)第6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联的《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准予延续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并将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因此,张**在当时即已知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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