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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王**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诉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属于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的专业技术性判断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夏*、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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