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诉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属于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的专业技术性判断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程**与福建省**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王**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事务所与福**师协会不予立案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事务所与福州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黄**、王**、蓝*、陈**、王**、蓝*、蓝**、蓝**、蓝*、王**、蓝祚宜与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福州**源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