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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不服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上诉称:被上诉人福州**权局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2013)榕知法处字第005号《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被上诉人在处理上述案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专利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的诉讼请求系请求确认福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2013)榕知法处字第005号《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开庭不查证违法。由于该《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已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为等于没有作出过,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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