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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佳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起诉人陈**、雷**的起诉状,起诉人依据福建省**研究中心向海峡消费报作出的《福建省**研究中心关于对(小时代2.0虚铜时代)图书编校差错认定的反馈意见》。认为福建省**研究中心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令:1、福建省**研究中心出具《小时代1.0折纸时代(修订本)》、《小时代2.0虚铜时代(修订本)》、《小时代3.0刺金时代(修订本)》等三本图书的编校质量差错的鉴定报告。2、判令福建省**研究中心公开向总局图书质量部咨询的信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1、福建省**研究中心作出的《福建省**研究中心关于对(小时代2.0虚铜时代)图书编校差错认定的反馈意见》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故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u0026amp;amp;ldquo;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amp;amp;rdquo;,2、起诉人请求判令福建省**研究中心向总局图书质量部咨询的信息公开,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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