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由福州**民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