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等十人与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池**等十人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邱**、邱**、汤**、池**、陈**、陈**、陈**、袁**、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诸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