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池**等十人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邱**、邱**、汤**、池**、陈**、陈**、陈**、袁**、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诸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