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郑**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其委托福**资产评估房地产**责任公司所作出的闽中兴房估字(2012)第A4150G1号及闽中兴房估字(2012)第A4127G1号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而对起诉人作出的榕政征偿字(2014)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要补偿、安置依据违法。起诉人不服,为此诉请:依法撤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委托福**资产评估房地产**责任公司所作出的闽中兴房估字(2012)第A4150G1号及闽中兴房估字(2012)第A4127G1号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并重新依法选定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要求撤销的《房地产评估报告》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