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邱**、汤**、池**、陈**、陈**、陈**、袁**、张*、吕**、陈**、陈**、廖**、吕**、郑**、池增国、汤文豪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起诉人将市一级政府列为被告,显属错误。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执意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之规定,对起诉人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邱**、邱**、汤**、池**、陈**、陈**、陈**、袁**、张*、吕**、陈**、陈**、廖**、吕**、郑**、池增国、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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