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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共**党校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上诉称,职称评审与职称聘任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裁定混淆并适用法律错误。职称聘任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而职称评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统一文件规定执行的行政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内部管理人事关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上诉人陈**请求依法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裁定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中共**党校不是行政机关,上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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