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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上诉称:其向中共**党校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对1978年在高考生源中招生和录取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考生源中招生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行为,属于公共服务。被告中共**党校是公共企事业单位,被告录取原告从招生公告、录取程序等与当年高校招生同步进行,不属于党校内部招生系列,应该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该法律关系与被告部门划归具体系列无关,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37条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共**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上诉人要求中共**党校要求对1978年在高考生源中招生和录取合法性作出说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中共**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未纳入国民高等教育。因此,中共**党校的招生、录取不是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陈**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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