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侯**(94)字第11467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陈**、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洪**、洪*月计生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冯**、黄丽云计生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闽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闽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闽侯县公安局其他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闽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闽侯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