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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与闽侯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侯**(94)字第11467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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