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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闽侯**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对闽侯县智信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曹**变更为张**的工商登记变更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以被告已立案撤销该变更登记,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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