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4)8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陈**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第三人陈**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吴**、叶**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竺燕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金土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苏**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喻永亮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厦门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黄**与厦门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