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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林**、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林**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征字(2014)第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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