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张**、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厦**征字(2013)第1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2014)湖执审字第27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225537元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22553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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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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