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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分局与厦门市集**修有限公司缴纳排污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美分局于2013年7月9日作出厦环集费决(2013)3017231848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经计算,决定对厦门市集**修有限公司征收排污费72元,但厦门市集**修有限公司未履行缴款的义务。厦门市**美分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厦门市**美分局作出的厦环集费决(2013)3017231848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已于2013年7月12日送达厦门市集**修有限公司。厦门市集**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厦环集费决(2013)3017231848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亦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美分局厦环集费决(2013)3017231848号厦门市排污费缴款通知书。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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