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0)城执行字第1157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城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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