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城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