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食**涵江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食**涵江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莆田市食**涵江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