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1)城执行字第681号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该款相应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08年6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吴**、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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