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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何麓养猪场认为侵占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福建省仙游县何*养猪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所谓的榜头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宗地号为350322101225JA00010号土地登记证所属范围,原是张**、陈**即仙游县榜头镇何乐村居民张**、陈**所有的,有土改时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0010755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证实。之后,由福建省仙游县何*养猪场一直使用至今。起诉人认为,榜头镇人民政府以榜头镇农民集体所有为名,于2012年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发证,是严重侵权行为。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所有权证存在如下错误:一是事实错误,二是程序违法。因为该宗地登记时没有依法公告,是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诉争土地原来是属于何乐村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故仙游县人民政府不能也不应该为榜头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予以登记并认为是属于榜头镇农民集体所有。而且是2012年才申请、审批的。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为该诉争土地登记属于榜头镇农民集体所有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该登记的程序是违法的,应依法纠正。故请求撤销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仙游县榜头镇政府所有的宗地号为350322101225JA00010号土地登记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诉称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仙游县榜头镇政府所谓的榜头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宗地号为350322101225JA00010号土地登记证所属范围,原是张**、陈**即仙游县榜头镇何乐村居民张**、陈**所有的,之后由福建省仙游县何*养猪场一直使用至今,但是起诉人不能提供该宗地的权属证明,不能证明其依法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福建省仙游县何麓养猪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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