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万工商(市)处字(2014)第04号。
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该案中,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