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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因认为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其反映的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和济南市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未作答复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宋**反映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和济南市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属于控告、检举行为,应向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提出。宋**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情况,提出控告、检举,是一种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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