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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田**、杨**、郑**、郭**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等五人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王**等五人针对菏泽市开发区内帝都花园项目所占土地问题,已多次要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查处,或者通过信访途径要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处理,并多次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11日对王**等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未对王**等人产生实际影响,王**等人对《答复意见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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