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济南**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孙**与济南**员会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王*、徐**、刘**与济南**委员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张*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限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履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政局不履行民政行政答复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雁云依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某某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