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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南恒**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济南**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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