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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姜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列为被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法向原告作出信息公开。起诉人姜某某提供了以下材料:1、行政起诉状;2、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3、中国邮政快递查询单;4、其他材料。

经审查,起诉人姜某某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4年8月25日下午两点到两点十分申请人在按察司街上正常行走时,突然有疑似警车在拍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随意拍摄,侵害了申请人的人权,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等特向贵局申请公开:2014年8月25日下午两点到两点十分,按察司街南口以北,按察司居委会以南的路段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并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不仅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还应当符合《条例》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

从本院掌握的情况看,除本案之外,起诉人姜某某曾多次向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济南**市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起诉人姜某某无证据证实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符合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在本案中,起诉人姜某某在所谓《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4年8月25日下午两点到两点十分申请人在按察司街上正常行走时,突然有疑似警车在拍申请人…”,对于此类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相同或者类似的所谓信息公开申请,甚至是基于猜疑而提出申请,进而反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起诉人姜某某仅凭个人主观意愿不断提出申请的做法,背离了《条例》的立法本意和目的,其所提起的相关诉讼明显缺乏诉的利益,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和诉权行为。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针对起诉人姜某某所提起的频繁诉讼,人民法院多次向其释明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其相关异议和要求应通过合理的途径处理,并已多次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其不合法的起诉。起诉人姜某某仍然一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论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回应,均执意提起行政诉讼,此种起诉已经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质。

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首先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起诉人姜某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和起诉权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综上,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对此类的权利滥用行为,人民法院不应给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姜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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