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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东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的(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告山东省民政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山东省民政厅的委托代理人李**、任振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山**政厅于2014年1月6日依原告王**的申请作出(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是: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被告已主动公开,可到山东民政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或“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栏目查阅。对2011年、2012年省本级部门决算,待省里统一部署后,被告再按省里要求以适当形式公开。被告山**政厅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用1号、2号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证明其作出政府信息告知的行为程序合法。3、山**政厅门户网站公开“2013年度山**政厅部门预算”的页面打印件(“通知公告”栏目);4、山**政厅门户网站公开“2013年度山**政厅部门预算”的页面打印件(“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栏目);5、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开“2013年度山**政厅部门预算”的页面打印件;被告用3-5号证据证明在其门户网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了本部门预算。被告还提交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2、《**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2008)390号);3、《**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2010)31号);4、《国**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5、《国**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6、《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2013)30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8、《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原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被告山东省民政厅申请公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九至十三条等主动应公开的信息包含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予以公开;2、书面提供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和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经在邮局查询,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申请。被告于2014年1月6日答复称:对于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被告已主动公开,可到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查询。对于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待省里统一部署后,按省里要求以适当形式公开。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上网查询2013年预算公开时间是2014年1月6日。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原告所要求方式予以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2010)33号)确定了以下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的政府信息。原告是山东省的公民,而且各种消费在山东,为山东纳税,纳税人有权知晓税款上怎样被花费掉的。被告应详细公开政府预算,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质询,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主动公开的内容。被告在答复中未告知诉权,其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省民政厅辩称,(一)被告2014年1月6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际工作中,山东省各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公开是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的。被告山东省民政厅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于2013年5月24日在山东省民政网(http://www.sdmz.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开了2013年度山东省民政厅部门预算,后又在山东省民政网“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栏目公开,并统一链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对尚未统一部署的部门决算信息暂未公开。被告2013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为其提供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和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及执行情况。2014年1月6日,被告作出(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对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我厅已主动公开,可到山东民政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sdmz.gov.cn/)“通知公告”或“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栏目查阅。对2011年、2012年省本级部门决算公开,待省里统一部署后,我厅再按省里要求以适当形式公开。”被告已将原告申请公开的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2014年1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原告明确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还告知其申请公开的2011年度、2012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信息情况待省里统一部署后公开,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不存在原告所称未履行职责的情况。原告以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不能成立。(二)被告目前未在门户网站公开2011年度、2012年度财政决算信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务院。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从以上规定看出,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公开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有法律依据。2、《**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2008)390号)规定,财政预算信息包括预算执行。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的原则。该意见要求自2008年开始首先推行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公开,**政部门“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按照《**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2010)31号)要求“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山东省财政厅负责山东省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已按照**政部意见的要求逐年落实。3、按照《**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要求,2012年“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2013年“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4、**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2013)30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部门决算要经同级**政部门批复后公开”、“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该通知还规定了“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参考表样”。由此可见,2013年**政部全面、统一部署推进省以下部门财政决算信息公开,目标是2015年县级以上政府开展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可见,财政信息的公开是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逐步推进的。被告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是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的。2013年5月24日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的部署要求先公开了2013年度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信息也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进行公开。被告目前未在门户网站公开2011年度、2012年度财政决算符合以上政策要求。综上所述,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申请答复不属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的1号、2号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5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3号、4号证据的质证意见前后矛盾,且未提出反证推翻被告的3号、4号证据。经本院核实,被告的1-5号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被告的1-5号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山**政厅于2013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王**的《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条例中的9至第13条等主动应公开的信息包含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1年度、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公开;2、书面提供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和2011年度、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各一份,并要求加盖公章及骑缝章。”被告山**政厅收到原告王**的《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内容是: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被告已主动公开,可到山东民政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或“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栏目查阅。对2011年、2012年省本级部门决算,待省里统一部署后,被告再按省里要求以适当形式公开。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前被告山**政厅的部门预算已在山东省财政厅的门户网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原告起诉前已查询到该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王**申请公开的“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属于被告山东省民政厅应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被告已于原告申请前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了该信息,被告作出的(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了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原告王**申请公开的“2011年度、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被告告知“待省里统一部署后,我厅再按省里要求以适当形式公开。”故原告王**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撤销被告山**政厅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行政行为并要求被告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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