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俊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本案的审判需以(2015)市行初字第3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李**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赛**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姬**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井庆川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等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