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窦**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国军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夏**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待遇行政核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管理局行政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逯*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行政审批一审行政判决书
巩**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