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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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