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源局与高荣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2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占用兴**办事处彭家庄村西集体其他农用地建钢架结构棚,实际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合0.75亩)。目前建设钢架结构棚一个,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已主体建成尚未使用。经鉴定,该宗地500平方米占地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农用地,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高**在非法占用的5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高**非法占用500.0平方米集体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9000元。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到会,被执行人高荣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本院依法缺席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高**,被执行人高**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高**于2014年2月12日仅履行了缴纳罚款9000元整的义务,对于处罚决定中作出的其他处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没收高**在非法占用的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没收高**在非法占用的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本案执行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