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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槐**府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2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6月占用槐荫**道办事处西王府村北集体土地建设村文体活动中心,实际占地面积994.0平方米(合1.49亩),建筑面积564平方米,现已建成使用。经鉴定,该宗地中922.0平方米占地前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72.0平方米占地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不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济南市槐**府村民委员会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限玉清湖街**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2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玉清湖街**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922.0平方米集体耕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23050元;对玉清湖街**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72.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080元;共计罚款24130元。被执行人应当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房道起、刘*,被执行人济南市槐**府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马士法、刘**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槐**府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济南市槐**府村民委员会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济南市槐**府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2月18日仅履行了缴纳罚款24130元整的义务,对于处罚决定中作出的其他处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4)3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济南市槐荫**府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2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府村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案执行申请费500元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济**王府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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