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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赵**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5月占用槐荫区吴家堡镇中赵家村集体土地建钢架房,实际占地面积617.0平方米(合0.93亩),建筑面积617.0平方米,目前主体基本建成尚未使用。经鉴定该宗地617.0平方米占地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农用地,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赵**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3)3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赵**在非法占用的61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对赵**非法占用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17平方米集体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11106元。被执行人应当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苏*、张**到会,充分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本院依法缺席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3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赵**,被执行人赵**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3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赵**于2014年1月23日仅履行了缴纳罚款11106元整的义务,对于处罚决定中作出的其他处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3)30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没收赵**在非法占用的61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没收被执行人赵**在非法占用的61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本案执行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赵**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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