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赵**、刘*、林**、张**、青岛**限公司、青岛世**限公司行政撤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赵**、刘*、林**、张**、青岛**限公司、青岛世**限公司要求撤销即墨市公安局信访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立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所述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2013年8月28日,即墨市公安局与店集政府刘**、宋**用土石块将上诉人大门堵死,扰乱企业正常经营,即墨市公安局将前去制止的林**扣留7个多小时,将林**列入网逃刑拘。刘**、宋**以此要挟逼迫上诉人低价定向卖厂,他们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上诉人要求即墨市公安局调查,但该局严重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即墨市公安局作出的即*(信)不受字(2015)6号并赔偿各类损失100万元。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原审法院的裁定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