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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冯*与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冯*诉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常州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平行告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起诉人高**、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如下:一审起诉人在平度市常州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有住宅一处。一审起诉人在2013年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常州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现以该安置补偿协议是在被威逼、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一审起诉人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上述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起诉人高**、冯*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高**、冯*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高**、冯*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上诉人要接受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与管理,不适用民事法律而适用行政法律。另外,该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确认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之间签订的《常州路东侧旧城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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