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霞诉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王**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1)
刘**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2)
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青岛**产管理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和平与青岛**局环保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青岛**局环保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岛**局环保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