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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要求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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