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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在本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起诉状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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