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