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崂计费征字(2011)1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谭某某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2014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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