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胶州**理局、李*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胶州**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李*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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